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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价宿舍"遭举报多年,市委书记曾批示"依法办",物价局撤销

    时间:2019-09-09 09:52:39  编辑:  来源:季晨网  浏览:138次   【】【】【网站投稿

    文|每日人物徐杭燕 编辑王辉

    9月1日,秦皇岛市政府联合工作组发布《关于网上反映鹏远公寓住宿费用等问题调查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随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以下简称“东秦”)发表致歉声明。

    "天价宿舍"遭举报多年,市委书记曾批示"依法办",物价局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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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截图

    这并非秦皇岛市委、市政府首次对鹏远公寓收费问题进行调查。近日,每日人物从知情人处获悉,2018年2月3日,秦皇岛市委督查室就曾出具《关于鹏远公寓收费举报案有关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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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首页/图源受访者

    每日人物发现,这份《报告》的结论与此次《通报》多有出入。《报告》曾称鹏远公司不存在违规收费,并已履行纳税义务,而《通报》认定鹏远公寓存在擅自调价、捆绑消费、未开发票等问题。时隔一年半,鹏远公寓的收费问题在官方话语中部分实现了从无到有。

    然而关于“鹏远是否可以收取增值服务费”这一关键问题,两次调查结果均未正面回应。

    《通报》显示,秦皇岛市政府联合工作组称将由市场、税务等部门对相关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截至目前,已过去一周,学生和公众都在等一个答复。

    鹏远用地为政府划拨,属公益性质不能商业化

    2018年《报告》显示,鹏远将“收取增值服务费”作为一种市场行为,称其不在价格调控范围内,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依法经营行为。对此,《报告》并未直接否认,而且这一说法随后在鹏远和物价局的官司中也实现了“合法化”。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被上诉人(鹏远)在与自愿选择入住的学生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向学生提供标准之外的额外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并在收费票据上载明收取的费用为‘增值服务费’,该行为应属于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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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书(部分)/图源受访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认为,“能否收取增值服务费”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鹏远公寓是否可以商业化”。他告诉每日人物,“鹏远公寓所用土地为政府划拨,属公益性质,不能商业开发。”

    2018年《报告》显示,鹏远公寓建设过程中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占土地用途为“学生公寓用地”,编号为秦籍国用[2006]第156号。一审判决书同样认定,鹏远公寓的土地是“划拨方式供应学生公寓建设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分为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2018年《报告》称,鹏远按照协议要向被征地单位支付591万余元征地费,因而该土地属于前一种政府划拨方式。

    此外,鹏远公寓用地作为政府划拨用地,按照相关政策已减免多项规费。2001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有关规费减免的通知》规定,按划拨方式供应学生公寓建设用地,免征征地管理费、南水北调前期工作费、新菜田开发基金等。

    同样在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也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使用税和房产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划拨的土地不能商业开发,除非变更土地性质,但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其变更了土地性质。”周筱赟补充,“收取增值服务费的行为就属于商业化行为。”

    关于这一点,鹏远和相关法院同样也认定收取增值服务费属于市场行为。那么为何鹏远能够在一块不能商业化的土地上进行市场化行为?

    物价局两次败诉,相关文件效力成“谜”

    2015年7月起,东秦一名退休职工多次向物价局举报鹏远公寓的收费问题,其中一项诉求便是“鹏远公寓的土地为政府无偿划拨的教育用地,属公益性质,不能商业化。”

    2018年《报告》显示,市委督查室在调查结论中认为该举报人反映的这项问题不属实,理由是鹏远公寓用地并非政府“无偿”划拨。在周筱赟看来,“此处用了一个文字游戏,其实不属实的只有‘无偿’二字。”

    该《报告》还显示,鹏远公寓不存在违规收费问题,也已履行纳税义务。然而这些说法,在今年9月的《通报》中一一被推翻。时隔一年半,两份调查报告部分结论完全相反。

    据《报告》透露,2018年1月18日,在秦皇岛市委书记孟祥伟的指示下,时任市委副秘书长张洪顺、市委督查室主任陈军协调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关于东北大学鹏远公寓收费问题的调度会。1月21日,孟祥伟在群众举报来信上批示“依法办”。随后,秦皇岛市物价局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鹏远公寓2015年至2017年的收费情况进行多次调查核实。

    然而就在这次调度会召开前两天,2018年1月16日,物价局刚对鹏远公司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要求鹏远退还多收的151多万元。

    最后,这份依据市委书记批示进行的调查报告认定,鹏远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住宿费,不宜计入责令退还款项范围,暂停物价局对鹏远作出的行政处罚。

    鹏远没有就此罢休。同年4月24日,就在这份调查报告出具的两个月后,鹏远将物价局告上法庭,海港区法院予以立案。案件审理中,物价局撤销处罚通知,鹏远坚持诉讼。之后,海港区法院和秦皇岛市中院均判定物价局作出的责令退款通知违法。

    其中,两级法院判决物价局违法的证据之一,则是物价局进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2008年发布的《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在2011年就已失效。各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的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然而,在今年9月1日由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发布的调查《通报》,却援引了上述暂行规定文件的部分内容。每日人物此前致电秦皇岛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回复:“相关文件规定‘暂行’规定只有两年的有效期,但两年到期了之后也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只能说目前还是在执行。”

    一审判决书中,鹏远曾将这份文件称为“毒树之果”,相关法院也两次判决该份文件无效。而在最近一次的官方通报中,却出现了这份文件的部分内容。这份文件的效力成了一个“谜”。

    学生称鹏远强签租住协议,省发改委曾明令禁止

    同样成“谜”的,还有鹏远与学生个人签订的租住协议。

    就在市政府联合工作组进驻期间,东秦大一新生周平被强制签订了《鹏远公寓学生租住协议书》。她向每日人物回忆,那天晚上十点多,鹏远的宿管阿姨拿着一叠租住协议书来到周平宿舍,催促学生签字。周平问对方“如果不签会怎么样”,对方回复“那就不住呗”。尽管周平认为这是一次无理的威胁,但她和同学们最终还是签字了。

    2015级宋鑫透露,自打他住进鹏远公寓以来,这份租住协议就是一年一签,且都是鹏远单方面存留协议。学生提供的租住协议显示,无论新生还是老生,无论是豪华二人间还是普通六人间,协议上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包括协议中标明的增值服务项目也未有过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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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远公寓学生租住协议书/图源受访者

    其实,早在2002年东秦与鹏远签订的合同中就有这样一条,“乙方(鹏远)应在甲方(东秦)指导下与入住学生签订《住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03年,鹏远公寓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已运行16年,送走4届学生。从2016年开始,鹏远公寓收取的服务费年年翻倍。

    2014年,鹏远集团董事长朱立秋名下的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新三板,后在2018年主动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其中,据鹏远光电2015年年报显示,东秦为当年该公司的第四大客户,销售金额超过2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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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远光电2015年年报截图

    “东秦为何允许鹏远和学生个人签订租住协议,实在匪夷所思。”周筱赟告诉每日人物,几乎所有正规高校,其后勤社会化模式都是外部公司承包建设宿舍,然后由学校来收取住宿费,学校再付给外部公司,而非外部公司和学生个体之间签订合同。

    2017年,在实施签订租住协议的十四年后,鹏远集团董事长朱立秋在当选河北省人大代表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建议》,她建议允许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公司与学生自愿订立合同,协商价格。

    随后,省发改委作出答复,未采纳朱立秋的建议。答复理由称,如果后勤实体直接与学生个人或家长签订住宿协议,属学生校外租房居住,目前是有违教育部相关规定的。

    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高校的新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未满十八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让这样的学生与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公司协商住宿费价格,签订合同会产生一系列法律、社会问题,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天价宿舍"遭举报多年,市委书记曾批示"依法办",物价局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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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发改委答复/图源受访者

    然而,鹏远在一审、二审判决书和市委督查室的报告中,多次声称学生是自愿与鹏远订立租住协议。此次的调查报告也认定不存在强制学生入住鹏远公寓的情况。理由是校管宿舍还有428个床位,鹏远公寓还有357个床位。

    《报告》中数据显示,东秦现有全日制统招在校本科生9855人,截至8月28日,在校管宿舍住宿5843人,在鹏远公寓住宿3990人,经批准在校外住宿22人。换句话说,校管宿舍无力承载所有在校本科生,有百分之四十的学生必须入住鹏远公寓。

    周筱赟认为,如果有证据证实鹏远公司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和学生订立的合同,就属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学生尽管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增值服务费”部分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收取的,学生一方可以向法院对鹏远公司提起撤销合同的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将增值服务费退还学生。

    今年毕业季,鹏远向海港区法院起诉部分未缴费学生,法院受理并立案。当事学生宋鑫回忆,部分学生本想借机走法律途径彻底解决这一事情,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反诉,但法院并未受理,鹏远也于当天下午撤诉。

    然而,在最近发布的这份长达3700多字的《通报》中,官方只字未提签订租住协议一事。

    在2016级东秦学生严青看来,2019年这份调查结果就像蜻蜓点水一样对问题一笔带过。她或许不知道,在一年半以前,市委督查室同样就鹏远收费问题出具过一份《报告》,但结论却是鹏远不存在违规收费和税务问题。

    这些围绕鹏远“天价宿舍”事件而生成的文件,前后矛盾,避重就轻,留下的是一个接一个的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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